“禁摩令”,依了哪條法令?
既然叫“禁摩令”,那它究竟依了哪條法令?圍繞這個話題,法學專家表示:“禁摩令”不但沒有合法依據,反而違法了!
一、按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摩托車是有權掛牌照上路行駛的,而不給摩托車上牌照則明顯違反了該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對機動車輛實行登記制度,只要車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準予登記的各項條件,有關部門就應依法為之辦理登記手續。法律為最高準則,權威性是最高的,地方性法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相違背,否則無效。車管部門如果不給摩托車發牌照,那就是行政不作為,是胡亂作為,是違法行為。交管部門如果處罰上路的摩托車,那是濫用權力,同樣也是違法行為。如果把一個本來違法的決定,再送入聽證程序,更是錯上加錯。
二、從我國頒布的所有政策法規看,也從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規定。城市“禁摩”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嚴重侵害了中國摩托車產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行政許可法》給政府提出的最嚴峻挑戰,就是它必須徹底放棄一禁了之的做法。禁摩僅僅是《行政許可法》給地方政府帶來的無數麻煩的冰山一角。目前并沒有一個嚴格的驗收程序,用更加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去分配城市資源,協調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沖突,保障每一個公民在國家法律框架下的生活生存空間。
三、我國《憲法》要增添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內容,而“禁摩”這樣的做法,似有變相剝奪公民私有財產的嫌疑。文明理性有它固有的精神品質。行政行為應該如何管理,應該如何受到法律監督?假如每一個人都失去了個體的尊嚴和選擇,那么任何一種制度都可能成為群體性暴虐的借口。然而,抱著法不責眾的心理,盡管正當性遭遇質疑,禁摩還遠遠沒有成為過去式。
四、“禁摩令”專門針對著特定的公民使用群體,是具有對公民劃分等級之實質的差別性行政法規,從根本上違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這一基本法治精神。用圣奧古斯丁的話來說,“就等于無法無天”。按官場的潛規則而不是有關法規行事,其力量是巨大的,遠遠重于法律,沒有想到廣大民眾利益,以及他們應享有的“知情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忽視人們的客觀需求,不能僅僅靠行政權威,用強制命令來規定人們只能這樣不能那樣。“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指示時刻提醒公仆們:在制度設計時,應體恤人性,顧慮現實,恪守客觀。
五、現代社會有許多相互沖突的利益要調節,符合法治精神的行政意志不能是由什么部門“批發”給社會的,它們的產生應是一個復雜的復合過程。其間,各種力量和利益的搏弈、平衡和妥協是很重要的。撇開了必要的搏弈、平衡和妥協過程所產生的命令,很難避免由一部分人強加于另一部分人的性質。的確,公共利益這頂帽子很大,扣在什么地方都合適。但公共利益是總則里的原則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具體運用的。社會當然需要政府通過有效管理來提供良好的秩序和必要的穩定,但秩序也好穩定也罷,都只有在以保障公民權利為目的時才具有價值,如果把它們上升為目的,是本末倒置;把管理上升為目的,更是本末倒置。不幸,這正是“禁摩令”的軟肋。即使不提隱于其間的部門利益,往好里說是只圖管理方便,只注重虛偽的城市形象,而公民的個人權利就在這管理的方便和所謂城市形象被目的化中淡出了。
綜上所述,所謂的“禁摩令”并非國法,只是“家規”罷了。而按照我國憲法規定的地方政策法規須服從國家法律的相關內容,“禁摩令”理應被廢除!

深度觀察——地方政府官員緣何熱衷“禁摩”
中華五千年,并無那朝那代官員限制民眾騎牛騎驢的,歷史上只有官府規定各階層“衣食住行”不能逾制的,這是為了保持等級制度,以利于維護統治階級的尊嚴。橫看今日世界,任何發達國家也沒有禁止摩托車上路行駛的。“禁摩”也算是現代社會最具中國特色的話題吧。
摩托車與汽車同屬現代技術進步的產物。并且在貧富貧差距較大的中國,摩托車因方便快捷,價格低廉、行駛成本低而成為最受工薪階層和普通市民歡迎的交通工具之一。但為何在石油資源緊張的中國,地方政府官員卻熱衷于禁止能耗小,效率高,占用路面資源小的摩托車?為什么在中央政府大力倡導建設節約型社會,建設和諧社會的時候,部分地方政府官員卻不惜犧牲摩托車主的利益,大力追求豪華型大排量轎車?禁摩之風為什么能在全國各大中城市迅速漫延,并有向中小城市發展的趨勢?地方官員為什么熱衷于禁摩?想來不過是因為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利益之爭是地方政府禁摩的原因之一。路權之爭,實質上也是利益之爭。隨著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城市范圍的擴大,人們對道路資源的需求也在增長。政府在新修筑道路時悄悄對行人道與非機動車道進行了壓縮,由于非機動車道被壓縮,所以政府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口號下,強行取締了板車和三輪車。
由于機動車輛的增加,部分城市對占用道路資源較大的貨車進行了限制。隨后對共行于機動車道的轎車、營運車輛、私人摩托車的行路權進行分配。營運車輛關系到大眾的出行,并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稅收和號牌拍賣收入,所以政府不能、也不舍得對其進行政策性限制。轎車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官員和收入較高的富裕人群,因其地位強勢,地方政府不敢對其進行政策限制。而受普通市民歡迎的摩托車,雖說使用者人數眾多,但使用者的地位弱勢,沒有話語權,加之摩托車主絕大部分屬社會中等收入人群,只求安穩是這群人的心理常態。對禁摩所帶來的財產損失和闖禁罰款的忍耐力最高,剝奪這部分人選擇摩托車為交通工具的權力也不容易引起社會動蕩。
另外,因為禁摩,能從一定程度上增加汽車消費,政府能從稅收、上牌費、養路費、停車費等方面獲得比摩托車更多的收益。加之對摩托車的禁限使大量摩托車主拒絕年檢,而使原本合法的摩托車變成了黑車,政府及執法者能從扣車、罰款、拖車費、保管費中獲得巨大的收益。加上對摩托車闖禁區等“道路違章”的罰款收入。這二類罰款已成為地方財政一筆巨大的收益。面對禁摩所帶來的巨大的利益,所以更多的地方政府不惜犧牲民眾利益而開展禁摩運動。
禁摩是為了穩定社會治安。摩托車飛車搶奪是都市中經常發生的治安案件,部分官員以為,只要禁了摩托車,歹徒也就會從此消身匿跡,城市的暴力犯罪也就因此而煙消云散,此種幻覺也是地方官員禁摩的理由之一。
其實,由社會分配不公所引起的貧窮才是犯罪的溫床,只要有貧窮的存在,就必然有罪犯的產生,只要有分配不公的地方,必然有罪惡的蔓延。一個正常人要犯罪,不是因為他有了一臺摩托車,而是因為這個社會的不公平的現實環境,誘發了人性中貪婪、殘忍、惡意的一面。禁摩并沒有使城市治安狀況得到改善。相反,由于禁摩使部分人群的生活惡化,卻有可能使社會治安進一步惡化。摩托車沒有了,犯罪分子的犯罪的方式必然也會從飛車搶奪改為別的手段進行。治安靠禁摩,無異于因噎廢食、削足適履!難道禁摩了就沒有飛車搶奪了?
從這一方面來講,摩托車的“禁”與“放”,拷問著政府的執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