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檢驗了廣州、珠海、佛山、梅州、惠州、東莞、江門、清遠等8個地區51家企業生產的摩托車產品共67批次,依據GB 14621-2011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GB 14622-2007 《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III階段)》、GB 7258-2004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16735-2004 《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GB 14023-2011 《車輛、船和內燃機 無線電騷擾特性 用于保護車外接收機的限值和測量方法》、GB 20073-2006《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GB 17353-199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轉向鎖止防盜裝置》、GB 15365-2008《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對摩托車的排氣污染物排放 (雙怠速法)、排氣污染物排放(工況法)、轉向鎖止防盜裝置、轉向裝置、安全防護裝置、車速表指示誤差、整車標志、車輛識別代號(VIN)、無線電騷擾特性、圖形符號、制動性能、生產一致性核查等12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檢驗發現10批次產品不合格,標稱生產企業涉及廣州三雅摩托車有限公司、增城市東陽摩托車實業有限公司、廣州盛江摩托車有限公司、廣州峰光實業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陸豪摩托車有限公司、廣東大冶摩托車技術有限公司、江門鎮怡摩托車有限公司、中山國馳摩托車實業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華南摩托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大運摩托車有限公司。主要不合格項目為排氣污染物排放 (雙怠速法)、排氣污染物排放(工況法)、生產一致性核查等。
據悉,廣東省質監局已責成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本次定期監督檢驗中不合格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