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糾結于協警賣車一事的繁瑣細節,已顯得沒有太大的討論價值。而跳出這件事本身,全面觀察“禁摩”執法的管理機制和執法程序,或許有更多的討論空間。
事實上,自東莞“禁摩”以來,執法人員利用“禁摩”之便進行暗箱操作的新聞不時見諸報端。僅上個月,就有媒體相繼曝出,厚街鎮有摩托車被扣后被中介人“收錢放車”,石龍鎮有被扣摩托車被兩名治安員偷換零部件。
這些已被證實的事例至少說明,在“禁摩”的執法過程中,似乎有著相對寬松的權力空間,執法人員的權力并未受到嚴格約束,以至于最基層的治安員也可以隨意置弄被查扣的摩托車。
東莞查扣摩托車的執法流程大致是這樣:執法人員通過路面設卡或巡邏的方式查扣摩托車,并開具相關單據;被查扣的摩托車被送往專門的保管場,并進行登記;被查扣的當事人在半個月后持行車證、身份證和查扣單據到執法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便可以取車;3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摩托車經公示后將被銷毀。
由于日常管理并不規范,以上的執法流程存在著不少違規操作的空間。比如,在查車環節,有些并無執法權的協警直接上街扣車,并不開具任何單據,這些被扣車輛有些便淪為私下轉賣的“黑車”;在取車環節,有些被查扣的當事人被要求繳納一筆數額不菲的罰款,這讓有些人干脆放棄了取車,也有些人通過一些非法渠道可以迅速取出被扣車輛;在銷毀環節,無人認領的摩托車在銷毀之前是否全部實現了公示,也無法得到保證。
之所以日常管理不能做到足夠規范,除了有些執法人員的管理意識不強之外,部分原因還在于,查扣摩托車的執法程序和管理機制是一個相對封閉的體系,執法程序并未做到充分的公開透明,以至于執法者的權力無法受到嚴格的監督,個別執法人員因而獲得了權力“尋租”的空間。
再回到本文開頭的協警賣車事件,在一個并不透明且受到質疑的管理機制內,厚街公安簡單地對于協警賣車事件全部否認,這顯得缺乏充足的說服力。對于這則事件本身,我們期待厚街公安拿出更多的證據為協警“辯白”;而跳出這則事件,我們則期待東莞“禁摩”的執法和管理機制能夠更加地公開、透明和規范,讓權力沒有空子可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