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的管理通告中明確表示,輕便摩托車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每小時50公里,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設計最高時速不大于20公里、整車質量不大于40千克、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也就意味著目前惠州市面上占據80%以上的超標電動車將被納入輕便摩托車范圍進行管理。
駕駛輕便摩托車在市區道路上行駛不得載人,車主未取得駕駛證上路將被扣車。這一規定也就意味著目前大量無證的輕便摩托車車主需要去考取輕便摩托車駕駛證。電動自行車在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 .2米以下兒童。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自6月1日起,市區的主干道環城西路、長壽路、南壇西路、南壇東路、下埔路禁止輕便摩托車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