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銷售者對購買者進行誤導,《條例》擬規定銷售者需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有關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等禁止上路和限制上路的告示。
珠海主城區香洲區規定,“在香洲區內摩托車不予注冊登記,但經市政府批準的執法機關工作用車除外。對于《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爭議較大的“工商部門不予核發經營范圍含有銷售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的營業執照,對本條例施行前已發放的營業執照,由工商部門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登記營業范圍”這一規定,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對此進行了刪除。
據了解,當初立法機關在《條例》中加入限售令,是出于從源頭上保障禁止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上路行駛規定。但是此令一出,勢必對珠海市70多家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銷售商產生影響。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智斌表示,“通過調研以及征求意見,我們發現禁售條款不具備操作性,容易引發社會矛盾。”"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但是如果禁售令生效,工商部門依條例撤回已發放的營業執照,需要按規定給予經營戶補償,但如何實施補償,存在無專項補償資金、補償標準難以確定、經營戶損失無法核算等諸多問題。”因此,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中刪除了有關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的禁售條款。
與此同時,為避免銷售者對購買者進行誤導,《條例》規定銷售者需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制的有關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等禁止上路和限制上路的告示。如不遵守規定,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珠海主城區香洲區規定,“在香洲區內摩托車不予注冊登記,但經市政府批準的執法機關工作用車除外。對于《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爭議較大的“工商部門不予核發經營范圍含有銷售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的營業執照,對本條例施行前已發放的營業執照,由工商部門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登記營業范圍”這一規定,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對此進行了刪除。
據了解,當初立法機關在《條例》中加入限售令,是出于從源頭上保障禁止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上路行駛規定。但是此令一出,勢必對珠海市70多家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銷售商產生影響。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智斌表示,“通過調研以及征求意見,我們發現禁售條款不具備操作性,容易引發社會矛盾。”"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但是如果禁售令生效,工商部門依條例撤回已發放的營業執照,需要按規定給予經營戶補償,但如何實施補償,存在無專項補償資金、補償標準難以確定、經營戶損失無法核算等諸多問題。”因此,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中刪除了有關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的禁售條款。
與此同時,為避免銷售者對購買者進行誤導,《條例》規定銷售者需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制的有關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等禁止上路和限制上路的告示。如不遵守規定,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