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依法判處魏某和劉某各承擔10%的損失,李某父親承擔60%的損失,李某對其父親應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2006年4月,江陰市民魏某購買了一輛新轎車,于是決定將自己廢棄不用的一輛二輪摩托車處理掉。魏某聽修車師傅劉某說該車的部件可以拆下來給別的車使用,于是以500元的價格賣給了劉某。為了不讓劉某上路行駛,魏某在賣車時,特地將車牌卸了下來,而將摩托車的行駛證放在了座凳下的箱子里。劉某本打算買下后自己騎,結果發現車子還沒到報廢期限,于是從其它舊車上卸了一塊牌照放在該車上,以600元的價格賣給了大學生李某。由于李某當時剛考上蘇州一所大學,一年才回家一兩次,于是,這輛摩托車就成了其父親的代步工具。
2009年12月28日,李某父親駕駛這輛套用其它牌照的二輪摩托車在路上行駛時,與機動車道內的行人殷某相撞,造成雙方跌地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殷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父親負事故主要責任,殷某負次要責任。因李某父親存在肇事逃逸,事后自首情節,且因家庭經濟拮據,沒有賠償能力,于2010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民事賠償方面,殷某的家屬除將肇事司機李某父親告上法庭外,還將李某、魏某和劉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四人共同承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51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父親駕駛的是機動車,殷某是行人,因殷某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內行走,其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減輕李某父親的賠償責任。國家規定報廢車輛回收需由取得資格認定的專門企業進行、地方政府規定二手機動車在指定的交易市場交易。本案中,魏某提出其為不讓劉某上路使用,故將該摩托車卸掉牌照后賣給劉某,其行為顯然是以處理廢舊車的意思表示出售該車的,但其應預見到該車可能上路行駛。劉某購買該車后,套用報廢的摩托車號牌后又將車轉賣給李某。魏某、劉某的交易行為均屬于違規交易,客觀上導致了該車無法辦理保險,必將逃避年檢、無法確保車輛行駛應具備的安全條件,也不利于保護事故發生后受害人的權益。綜上,殷某家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魏某、劉某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李某父親承擔60%的賠償責任,李某承擔其父親部分的連帶責任,其余責任由殷某自負。
我國目前機動車報廢流程是: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交售給有資質的機動車回收企業,填寫報廢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在確認后將車輛解體,出具報廢回收證明,并由回收企業在7個工作日內到車管所辦理車輛注銷手續。
國家規定的摩托車報廢年限最高期限為13年,只要超過13年,就得強制報廢。而本案中魏某的摩托車雖然沒到報廢年限,但如果不準備使用,仍應到有資質的企業申請報廢。報廢車被稱為“馬路殺手”和“移動的定時炸彈”,上路行駛隱患叢生。國家不允許私自處理報廢摩托車。車主如私自處理,被不法分子把車牌安裝到另一輛車上,做盜竊等違法行為或者發生交通事故,還是會追究原車主的責任;如果轉讓給他人的報廢摩托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仍將依法追究原車主經濟賠償責任及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