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主要分為兩輪摩托車及兩輪輕便摩托車,兩輪摩托車的使用年限為10年,兩輪輕便摩托車的使用年限為8年。2003年6月,為推行以發展公交車為主的交通方式,漳州市區停止了摩托車上牌,限制摩托車數量。如今,市區摩托車停止上牌至今已有8年,即將達到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期的摩托車該何去何從?筆者采訪了市交警支隊車管所。
據業務民警介紹,車輛到達報廢期,制動、轉向等安全系數都會下降,騎乘極不安全,市民朋友若持有已經達到報廢期的摩托車,要及時到國家指定的報廢回收點辦理報廢相關事宜;若車輛即將到達報廢期且有需要延緩的,應在到達報廢期之前,由車主本人,攜帶車輛行駛證、交強險憑證,到摩托車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辦理延緩報廢。延緩報廢最高年限為3年,期間車輛每年檢驗一次,若間隔1年以上沒參加年檢,將被視為報廢車,且不得補檢。
此外,交警部門提醒廣大車主,報廢車輛切莫隨意轉賣,一旦車輛上路行駛被查獲,或是引發交通事故,將會給自己造成更多的經濟損失,直至被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同時對該報廢機動車輛實施強制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