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駛入高速受處罰
原告張煜曾是一名律師。他在法庭上陳述說,今年8月4日,他在滬昆高速公路上駕駛一輛寶馬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27公里處的收費站,被松江交警攔下,對方告知,為安全起見,該路段禁行摩托車。張煜表示,自己之前在北京生活過一年多,北京的高速公路不禁止摩托車通行,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沒有明文禁止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他與交警理論起來,之后,為給后面的車輛讓行,他經過收費站,將摩托車推行到收費站后方十米處的空地上,繼續與交警爭執,時間長達兩小時。之后,交警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警告。
然而,張煜對這一行政處罰不服氣,將松江交警支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行為。張煜將自己的起訴決定在摩托車友聚集的論壇上公布后,博得不少摩友支持。但也有一些人持觀望和反對態度,對交警支隊的處罰決定表示理解。
原告提出法律“允許”
在庭審過程中,張煜認為,上海警方在高速公路上懸掛摩托車禁行標志不合理。他和律師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摩托車不屬于禁行之列。此外,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以及“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得載人”,更是明確了摩托車可以駛入高速公路。
交警認為執法有據
庭審中,交警支隊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賦予警方相應權力,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因此,上海警方在高速公路設置禁摩標志并禁止摩托車通行,于法有據。而且,摩托車駕駛員如認為“高速公路禁摩令”不合理,可以通過合理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而不應該以在現場滯留兩小時并拒絕交警的勸阻的抗拒執法行為來表達訴求,而交警支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也與這一抗拒執法行為有直接關系。
目前,該案已審理結束,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