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給評評理啊,昨天剛修好的摩托車今天就不能用了,今天去維修站,維修人員說還要交60元才能修好,這叫怎么一回事啊。”張先生向工商所工作人員埋怨道。
據張先生介紹,11月10日,他的摩托車因無法發動送至白琳某摩托車維修中心進行維修,維修中心工作人員經過檢查后稱摩托車的電瓶壞掉,必須更換電瓶,工作人員將電瓶更換好后收取張某160元維修費。次日,張先生發現摩托車仍不能正常使用,便去該維修部說明情況,維修人員檢查后稱摩托車的化油器也壞掉,需再收取60元維修費才能將摩托車修好,張先生認為維修人員沒有把摩托車徹底維修好,不應再收取維修費用。張先生多次與經營者協商未果,無奈之下撥打12315維權。
接訴后,工商工作人員立刻對整個事件經過向消費者和經營者調查核實,經過調查了解情況后,認定消費者投訴的情況基本屬實。維修者由于技術水平有限未能將摩托車徹底修好,讓消費者產生其是否存在不據實修理,夸大故障,多收取零件費、修理費的懷疑。經過耐心向經營者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經營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愿意承擔相關責任,經調解,雙方意見達成一致,經營者同意將張某的摩托車修理好并且不再收取其他費用,消費者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