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不在召回范圍內
《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也就是說召回涵蓋的產品范圍為汽車,不包括摩托車。這主要是因為:
首先, 摩托車行業與汽車行業相比有很大不同。目前,我國年產摩托車2500萬輛左右,遠高于汽車產量,連續17年保持世界第一,其中出口比例為40%。據中汽協統計,全國摩托車保有量已達1.4~1.5億輛。我國摩托車產業較為分散,總體質量水平、技術水平偏低,摩托車產品的銷售、用戶記錄保存及產品可追溯性都與汽車產品存在較大差距。因此,目前摩托車產品不具納入汽車召回范圍的產業基礎和監管條件。
其次,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生產力發展總體水平不高,產業發展狀況不夠均衡,產品質量參差不齊,既有產品質量安全整體水平偏低的問題,也有假冒偽劣屢禁不止的問題,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也還存在很多薄弱環節。因此,在產品安全及召回立法及制度設計時,應本著“循序漸進、逐步推進”的原則,學習發達國家先進經驗,同時結合我國國情實際,逐步推進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目前,我國實施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已有近8年時間,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國國情的缺陷產品召回規章制度、行政監管體系和技術支持體系。因此,在制定《條例》時,許多專家和業內人士都建議在總結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首先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后,再將召回管理的范圍逐步擴大到摩托車等其他機動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