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排放尚未納入召回管理
汽車排放召回(Emission-related Recall)是汽車環保監管的重要手段。如果一定數量、批次或類型的汽車產品,在正常保養和使用的情況下,在規定的使用壽命內不符合相關排放標準,制造商應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排放零部件維修),以消除排放缺陷?梢,排放召回與安全召回在產品范圍、消除缺陷措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新《條例》并未將汽車排放召回納入調整范圍,主要基于如下因素考慮:
第一,從各國召回立法依據和監管部門上,汽車排放召回與安全召回是不同的。以美國為例,汽車安全召回是由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根據《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來實施;而涉及汽車環保問題的召回,是由美國環境保護署(EPA)根據《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來實施的。
第二,《條例》的立法目的和具體條款對排放召回不適用!稐l例》的主要是為了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排放召回是為了保護大氣和環境!稐l例》中現行條款也無法應用于排放召回,如:缺陷定義、投訴渠道、信息備案、缺陷調查、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等等。
第三,汽車排放狀況受汽車自身的保養和使用工況、地區差異、油品質量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較大,排放指標處在動態變化中,所以汽車排放缺陷的表現形式、判定技術、召回措施以及監管模式等方面同汽車安全召回存在很大差異。
鑒于上述原因,汽車排放召回不宜納入新《條例》的管理范圍,汽車排放召回應單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