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0年的一天,江西省崇仁縣烏石村的村民屈強騎著一輛無牌摩托車(未戴頭盔)從鎮上回家,當騎至烏石村路段時,在路邊覓食的一頭小牛突然沖到公路上,屈強躲閃不及,與小牛相撞后車翻人傷。屈強被診斷為顱骨骨折、顱底骨折、腦挫傷等,共花費醫療費15741元。今年3月,屈強被鑒定為傷殘八級。
交警趕到現場后,找到牛的主人、鄰村村民弁某詢問。弁某承認因當時回家吃飯而將牛放在路邊吃草,事故現場的小牛是他的,但否認屈強受傷是與牛相撞造成的。
因屈強與小牛發生碰撞沒有現場目擊證人,交警部門未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了挽回部分損失,屈強只好將弁某告上法庭,認為此事故是由于被告弁某對其飼養的牛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要求被告賠償各種費用合計人民幣154669元。
如何看待類似機動車與牲畜碰撞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分擔?
◆案情分析
機動車與牲畜相撞引起的糾紛在全國普遍存在,對這一問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不同地方也有不同的處理案例。其焦點在于,這種事故是不是屬于交通事故,是否按照交通事故來分擔各方責任。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從各地發生的多起機動車撞死寵物引發的案例來看,一些人認為,由于寵物是牲畜,沒有上路的權利,如果發生事故,它的主人就是沒有盡到看管義務,應負一定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個人財產”的解釋是,車輛等跟交通相關的財產以及駕駛員或行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寵物作為一種牲畜,雖屬于個人財產,但是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個人財產”之列,因此牲畜不能作為交通事故的客體,類似狗、牛被機動車撞死事件應該按照民事賠償來解決。也有觀點認為牲畜可視為個人財產,應該視為交通事故,在事故的處理中就要以責論處,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雙方的過錯責任來確定。
此案的特殊性在于,這起事故中,受到傷害的是機動車駕駛人,而不是牲畜。在這一情形下,該如何認定責任呢?
有人認為,屈強駕駛車輛在道路上通行時,與弁某的小牛發生碰撞,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規定機動車與其他財產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所以,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則適用一般法民法通則“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這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從這一角度看,如果屈強將小牛撞死或撞傷了,屈強應該賠償;如果屈強自己受傷,就應該由他自己承擔責任,弁某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也有人認為,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弁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案情來看,屈強騎摩托車與弁某的小牛發生過碰撞是事實;但屈強在事故中受傷本身是有過錯的,一是駕車時沒有注意觀察前方路況,作為長期在農村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路邊牲畜受驚嚇可能突然躥出的情形;二是駕駛摩托車時未戴安全頭盔,其受傷與未戴安全頭盔有直接關系;三是從其駕駛摩托車存在速度過快的問題,否則他應該不會躲閃不及而受傷。
弁某作為小牛所有人和管理者,對牛負有管束義務。他應該知道小牛隨意棄置路邊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卻任其發生。
因此,屈強自己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弁某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綜合本事故的原因,雙方應在這一原則下協調承擔責任的比例,屈強應該負擔六至七成的責任,而弁某可以承擔三至四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