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初步了解,這批貨物由外商在義烏采購,委托某外貿進出口公司出口。該外貿公司未取得摩托車生產企業出口授權,便擅自生產出口摩托車。義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這批摩托車依法實施封存,并立案調查。
國家質檢總局等五部委對汽車和摩托車產品出口有明確規定,要求對摩托車生產企業實行出口資質管理。進口國對汽車和摩托車產品有準入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須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所出口產品符合相應準入要求的證明;進口國準入法律法規不明確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技術規范實施檢驗。根據《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摩托車產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各分支局對出口摩托車產品應按 “備案+檢驗+監督管理”模式實施檢驗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