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圓在惠山區某鎮經營一家小吃店,A小區南門路段是她每天往返于小吃店和租住地的必經之路。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回家的王圓行至該路段時,被后方同向疾馳而來的一輛米黃色無牌摩托車撞倒,摩托車駕駛員在撞人后并沒停車救人,而是將車開出一段,棄車逃離。
猛烈的撞擊使得王圓枕骨骨折、腦挫傷,在醫院搶救治療就用去了近5萬元醫療費,并造成胰腺破裂修補、腸系破裂修補兩個十級傷殘。因為無法查到摩托車的登記信息,事發時也沒有目擊者,被棄摩托車就成了交警部門找到肇事者的唯一線索。交警部門對車輛仔細進行了檢驗,取得了車輛的發動機號和車架號,通過向生產廠家查詢銷售記錄,找到了車輛購買人李明。“人不是我撞的,那輛摩托車早就賣給了別人,怎么要我賠償呢?”收到法院的傳票,李明感到十分詫異。他告訴法官,肇事的摩托車是自己于2001年買的,買后一直沒申領號牌,開了三年左右就轉賣給了親戚。當被問到是否有書面的轉賣協議時,李明說,因為是轉賣給親戚,車子的發票和合格證又都遺失了,當時談好價格后就直接轉賣了,根本沒有想過要簽協議。通過詢問調查,李明的前妻和母親都表示李明確實已在10年前賣了該車,鄰居們也都陳述從未見過李明開米黃色摩托車,也未見過李明家中有該摩托車。
“被告提供的證人都是與他有利害關系的,他們的證言效力不夠。”對于李明為證明賣車事實的舉證,王圓都不予認可,她堅持認為李明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已把車子轉賣的情況下,作為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李明在轉賣車輛時,并沒有和買受者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為車輛辦理過戶登記,買受者在肇事后已逃逸,因此憑李明單方的陳述,很難認定其與買受者之間車輛轉賣關系的存在。通過法院大量的釋法明理,李明最終同意向劉芳支付賠償款8萬余元,該案調解結案。“車輛轉讓時,一定要完善轉讓手續,簽訂書面協議,這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承辦法官指出,對于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相分離的交通事故,如果使用人下落不明的,依照相關法律,應由機動車所有人在事故責任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車主李明在轉賣摩托車時未有任何有效證據證明,故難以認定車輛轉賣事實的存在,摩托車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難以查實,李明作為所有人不得不為自己十多年前的簡單轉賣付出高昂代價。(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猛烈的撞擊使得王圓枕骨骨折、腦挫傷,在醫院搶救治療就用去了近5萬元醫療費,并造成胰腺破裂修補、腸系破裂修補兩個十級傷殘。因為無法查到摩托車的登記信息,事發時也沒有目擊者,被棄摩托車就成了交警部門找到肇事者的唯一線索。交警部門對車輛仔細進行了檢驗,取得了車輛的發動機號和車架號,通過向生產廠家查詢銷售記錄,找到了車輛購買人李明。“人不是我撞的,那輛摩托車早就賣給了別人,怎么要我賠償呢?”收到法院的傳票,李明感到十分詫異。他告訴法官,肇事的摩托車是自己于2001年買的,買后一直沒申領號牌,開了三年左右就轉賣給了親戚。當被問到是否有書面的轉賣協議時,李明說,因為是轉賣給親戚,車子的發票和合格證又都遺失了,當時談好價格后就直接轉賣了,根本沒有想過要簽協議。通過詢問調查,李明的前妻和母親都表示李明確實已在10年前賣了該車,鄰居們也都陳述從未見過李明開米黃色摩托車,也未見過李明家中有該摩托車。
“被告提供的證人都是與他有利害關系的,他們的證言效力不夠。”對于李明為證明賣車事實的舉證,王圓都不予認可,她堅持認為李明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已把車子轉賣的情況下,作為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李明在轉賣車輛時,并沒有和買受者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為車輛辦理過戶登記,買受者在肇事后已逃逸,因此憑李明單方的陳述,很難認定其與買受者之間車輛轉賣關系的存在。通過法院大量的釋法明理,李明最終同意向劉芳支付賠償款8萬余元,該案調解結案。“車輛轉讓時,一定要完善轉讓手續,簽訂書面協議,這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承辦法官指出,對于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相分離的交通事故,如果使用人下落不明的,依照相關法律,應由機動車所有人在事故責任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車主李明在轉賣摩托車時未有任何有效證據證明,故難以認定車輛轉賣事實的存在,摩托車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難以查實,李明作為所有人不得不為自己十多年前的簡單轉賣付出高昂代價。(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