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1年汽車和摩托車出口資質申報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商產出函[2010]13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認監委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汽車出口秩序的通知》(商產發[2006]629號)、《關于規范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機電發[2005]699號)和《關于規范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補充通知》(商機電發[2006]44號),經商有關部門,現將2011年汽車和摩托車出口資質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起具備出口資質的汽車企業和摩托車企業公告將于每年1月1日發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機電辦)須于11月15日前將所在地汽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的申報材料和匯總文件報至商務部(產業司)。
二、2011年起將不再進行年中資質調整,請各商務主管部門通知有關汽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根據各自出口計劃,慎重選擇授權出口經營企業。
三、對于2009年和2010年1-9月汽車出口量均達不到50輛的生產企業,只可申請授權1家出口經營企業。
四、為鼓勵發展與邊境接壤國家的汽車貿易,邊境地區有關省、自治區可推薦1-2家有實力的外貿公司,與重點汽車生產企業建立委托關系,并可酌情增加上述生產企業的授權出口經營企業數量。
五、其他企業申請條件和產品管理范圍維持2010年度管理不變。
六、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匯總上報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文件;
2.符合申領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申請匯總表(由地方機電辦填寫,見附件1、2,同時提交電子文本);
3.符合申領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申請表(由生產企業填寫,見附件3、4,同時提交電子文本);
4. 企業符合資質條件的證明材料
(1)申請出口車型的最新《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復印件、3C證書復印件、ISO證書復印件,獲得出口目的國準入的相關認證材料復印件;
(2)具備與出口保有量相適應的維修服務能力的正式說明文件(企業目前出口的主要市場情況、在該市場建立服務網絡情況、網點和服務人員數量、下一步發展計劃等);
(3)2009年、2010年1-9月企業國內產銷、出口業績情況(由生產企業填寫,格式見附件5)及證明材料(海關報關單等證明文件);
5. 授權出口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商務部會同工信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認監委擬定2011年度《符合申領汽車和摩托車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在商務部產業司網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八、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精心組織本地區企業申報,并認真對本地區企業材料進行嚴格審核,重點是核對企業進出口經營權代碼、海關代碼、出口業績、境外售后服務和營銷能力證明材料。對于虛報材料的企業,將予以嚴格處罰;對于初審工作不細致、把關不嚴的地方商務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
聯系人:黨梓育、張文俊
電話:010-65198784,65197577
傳真:010-65197563
電子郵件: dangziyu@mofcom.gov.cn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