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出函[2014]6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汽車、摩托車出口秩序,根據《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國家認監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汽車和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產發[2012]318號,以下簡稱“318號文”),現將2015年汽車和摩托車出口資質申報工作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關于申報材料
(一)汽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應提供:
1、填報完整的申請表(見附件1、2);
2、海關報關單復印件等出口證明材料;
3、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及海外設廠總體情況說明;
4、填報調整的網點及境外機構情況表(見附件5、6);
5、調整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及境外機構的企業需提供《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復印件)、售后維修服務委托代理協議(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企業不再提供《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等材料。
(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提供:
1、本地區汽車和摩托車企業申報出口資質總體情況;
2、填報完整的企業申請匯總表(見附件3、4);
3、邊境地區有關省、自治區推薦邊貿企業有關材料,以及上年度所推薦邊貿企業的出口經營情況。
二、有關要求
(一)對申報企業把好初審關,尤其要嚴格審核企業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情況。2014年初,我司委托部分駐外使館經商參處對駐在國網點的真實性進行了核查,發現部分企業提供資料存在虛假情況,現將有關情況提供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請有關商務主管部門了解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同時報我司,并要求企業當地工作人員到我駐外使館經商參處匯報有關情況。
(二)敦促企業完整、準確地填報進出口經營權代碼及海關注冊編碼,并進行復核,保證其準確性。公告發布后,原則上不再對企業相關信息進行更改。
(三)按照318號文中分類管理標準,加強對生產企業出口授權數量的指導。
(四)所有材料需報送紙質版1份,并同時將申請表、調整網點及設廠情況表、匯總表電子版整理到1個文件夾下,以郵件或光盤形式報送。
(五)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于9月30日前完成本地區汽車和摩托車企業出口資質申報材料匯總和初核,并將相關材料報送我司。
此外,自2015年起,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需準確填寫出口車輛品牌、規格信息。
申報工作中如有問題,請與我司機電出口處聯系。
聯 系 人:劉熠
電 話:010-65198784
傳 真:010-65198794
電子信箱: liuyi_cy@mofcom.gov.cn
附件1. 符合申領汽車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申請表
2. 符合申領摩托車、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全地形車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申請表
3. 符合申領汽車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申請匯總表
4. 符合申領摩托車、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全地形車出口許可證條件生產企業申請匯總表
5. 企業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調整情況表
6. 企業境外工廠等機構調整情況表
7. 填表說明
商務部對外貿易司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