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摩托車管理由區負責
廣州市法制辦相關人士表示,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是一項綜合治理工作,涉及到社會各個方面,需進一步明確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改變單純依靠道路執法的管理方式。《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三章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街道、鎮的職責。一是明確由區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統一管理工作,質監、工商、交通運輸、公安、經貿、安監、宣傳、環保、城管、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責的管理體制;二是明確市交通部門完善公交網絡,滿足居民出行需求;三是各區政府應當推進便民車、專業批發市場貨物配送車等便民措施;四是明確各級宣傳部門應當加大宣傳力度。
公共停車場禁停電動自行車
五類車的問題可謂廣州城市管理的一個頑疾。為了從根源上杜絕“五類車”,廣州市擬將“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納入立法。
針對生產、銷售環節,擬參照北京六環路以內禁止生產、銷售三輪摩托車的管理方式,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電動自行車,在本市限制摩托車行駛范圍內禁止銷售摩托車,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范圍內禁止銷售人力三輪車,通過設定禁售區域控住非機動車和摩托車流出源頭。
同時,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懸掛號牌的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供油,本市摩托車限行范圍內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車供油,從而切斷非機動車和摩托車油源,迫使車主放棄上路行駛。
此外,《條例》還規定,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在本市特定區域內禁止上路行駛,以凈化道路交通環境。
《條例》還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停車場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在本市限制摩托車行駛范圍內的公共停車場不得停放摩托車,以清除非機動車和摩托車滋生土壤。
新型電動三輪車也算摩托車
廣州市早已禁止摩托車上路,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為了規避管理,市面上大量存在“超標”車輛和各類“新型”車種,如電動三輪車、油電混合動力車、微型燃油車等。
法制辦人士表示,這些車輛由于在驅動方式或者外觀結構上具有一些新的特點,很難納入傳統的非機動車予以規范管理,應如何定性和處理,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從而致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實踐中的做法不盡統一,有損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對此,《條例》明確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符合國家關于摩托車標準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定性為摩托車,統一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
“禁售”: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電動自行車,在本市限制摩托車行駛范圍內禁止銷售摩托車,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范圍內禁止銷售人力三輪車
“禁油”: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懸掛號牌的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供油,本市摩托車限行范圍內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車供油
“禁行”:
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在本市特定區域內禁止上路行駛
“禁停”: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停車場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在本市限制摩托車行駛范圍內的公共停車場不得停放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