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機動三輪車的生產、銷售管理,保障市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加強機動三輪車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機動三輪車,包括燃油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等機械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
二、任何生產企業、銷售商家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標準的機動三輪車。
違法生產的,由質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給予罰款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通告自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關于加強機動三輪車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機動三輪車的生產、銷售管理,保障市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加強機動三輪車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機動三輪車,包括燃油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等機械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
二、任何生產企業、銷售商家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標準的機動三輪車。
違法生產的,由質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給予罰款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通告自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