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清遠市曾出臺文件,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自2013年6月1日起禁售,禁止上路前的過渡期為1年。后由于電動車銷售商的聯名異議,清遠終將禁售期推后至2013年9月1日起實施,過渡期延長至2年。
2014年11月24日,清遠市工商局向市區所有電動自行車經營戶發出通知:要求在2014年12月4日前必須停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對逾期不整改,繼續銷售超標電動車的行為,工商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理。
記者了解到,從6月9日起,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繼續上路的車主,清遠市交警部門將按照警告、罰款和行政拘留等方式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處行政拘留15天,罰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