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7月29日發布公告,規范《貨物進口證明書》管理。規定進口汽車、摩托車整車證明書實行“一車一證”管理,即一輛汽車或摩托車僅簽發一份證明書。
公告指出,證明書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際公約的要求,海關在辦結進口貨物放行手續后,應進口貨物收貨人的申請所簽發的證明文書。
公告規定,進口汽車和摩托車整車;有特殊管理規定,明確需簽發證明書的進口貨物;我國所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履行簽發證明書義務的進口貨物;以及海關同意簽發證明書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在辦結進口貨物放行手續后向海關申請簽發證明書。
對于下列情況,海關不予簽發證明書:暫時進境、修理物品、加工貿易、租賃貿易等將復運出境的貨物(包括進口汽車和摩托車整車,下同);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自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保稅貨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保稅貨物。
對進口汽車和摩托車整車,收貨人可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后,通過相同報關單預錄入系統補充并提交汽車、摩托車具體數據,向海關申請簽發證明書。
公告要求,進口汽車、摩托車整車證明書實行“一車一證”管理,即一輛汽車或摩托車僅簽發一份證明書,證面簽注內容獲取自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收貨人向海關提交的補充數據;其他進口貨物證明書實行“一批一證”管理,即一份進口報關單僅簽發一份證明書,因報關單申報商品項較多而無法打印在一份證明書上的,實行分頁簽發。
已簽發證明書的進口貨物因故需退運或復運出境的,收貨人應將證明書交還原簽發地海關,并由海關對證明書予以作廢。
公告明確,進口汽車、摩托車整車證明書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核發進口汽車、摩托車牌證手續時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為其他行政管理機關管理依據的效力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