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案件特點:農村摩托車主占絕大多數
犯罪嫌疑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且以務工人員居多。12件案子中11人為初中以下文化,占91%,多為農民、瓦工、裝修工或在私企打工,且對危險駕駛罪缺乏了解。
嫌疑人酒精含量普遍較高。12名嫌疑人有10人系深度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超過200毫克/100毫升的7人,超過300毫克/毫升3人,遠高于80毫克/100毫升的構罪標準。
交通工具以二輪摩托車居多。8件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占案發數2/3,其中無證駕駛2件。
案發地點以偏遠地區、鄉村小道居多。10件發生在鄉間小道,僅2起發生在市區。
案發時間皆為夜間晚飯后20時至24時之間。一半是由于嫌疑人在飯店聚餐飲酒后駕摩托車回家與他人相撞,且嫌疑人均不同程度受傷。
二、農村醉駕主因:主觀有誤區,執法有盲區
法律認識有誤區。摩托車醉駕群體文化程度偏低,生活中法律知識接觸甚少,往往認為危險駕駛入刑針對的只是汽車,摩托車不是機動車。而事實上,摩托車是典型的機動車,屬于危險駕駛罪的調整范圍。
普法宣傳有偏差。一是危險駕駛普法宣傳集中在市區的私家車主,而忽視了農村地區的摩托車主。二是新聞媒體對于醉酒駕駛的案例報道以汽車居多,令不少農村居民誤認為摩托車醉駕不屬于危險駕駛。
執法檢查有盲區。一方面,由于二輪摩托車使用便利、消費成本低,盡管在市區限行,但在廣大農村仍是出行首選;另一方面,交警部門對醉酒駕駛的執法查處通常針對汽車,而忽視了摩托車。其典型表現是:10起鄉間危險駕駛案件皆因交通事故案發,而并非交管部門在酒駕例行檢查中發現。
三、治理對策:普法宜補課,嚴打宜持續
醉駕普法須“補課”。在方式上,鑒于農村地區酒駕、醉駕依舊嚴重,且群眾文化水平較低,宜采取通俗易懂、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傳播酒駕危害;在對象上,宜重點針對摩托車主、務工務農人員“補課”。
執法查處找“重點”。在地段上,建議公安機關合理調配警力,對鄉間小路、飯店、酒吧、KTV等酒駕“重災區”加大執法力度;在時段上,應當著力在夜間20時至24時和重大節假日等酒駕高峰期加強巡查。
刑事打擊宜“高壓”。對酒駕應當持“零容忍”的決心,公檢法三家宜統一認識,對危險駕駛罪案件依法打擊、從快從嚴,始終保持“高壓嚴打”聲勢。(作者單位:常州高新區檢察院)